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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5 13:46
(一)强制条件试验
强制条件试验是通过给予原料药较为强烈的影响因素条件,如高温、高湿、光照、酸、碱、氧化等,考察其在相应条件下的降解情况,以了解试验原料药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可能的降解途径及产生的降解产物,同时进一步验证所用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及为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提供参考。
强制条件试验通常只需1个批次的样品,试验条件应考虑原料药本 身的物理化学稳定性。高温试验一般高于加速试验温度10°C以上(如50°C、60°C等),高湿试验通常采用相对湿度75%或更高(如92.5% RH等),光照试验的总照度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 低于200w·hr/m2。另外,还应评估 原料药在溶液 或混悬液状态、在 较宽pH值范围内对水的敏感度(水解)。如试验结果不能明确该原料药对光、湿、热等的敏感性,则可加试适宜批次样品进行相应条件的强制试验。
恒湿条件可采用恒温恒湿箱或通过在密闭 容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 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选择NaCl饱和溶液 (15.5-60°C,75%±1%RH)或KNO3饱和溶液(25°C,92.5%RH)。
光照应采用输出 相当于D65/ID65发射 标准 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际认可的 室外日光标准[ISO 10977(1993)],ID65相当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注意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样品应同时暴露于日光灯和近紫外灯下。
固体原料药样品应取适量放在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分 散放置,厚度不超过3mm;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 华等)。液体原料药应放在化学惰性的透明容器中。
考察时间点应基于原料药本身的稳定性及强制试验条件下稳定性的变化趋势设置;通常可设定为0天、5天、10天,30天等。如样品在 较高的试验条件下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降低相应的试验条件;例如,温度由50°C或60°C降低为40°C,湿度由92.5%RH降低为75%RH等。
(二)加速试验
加速试验及必要时进行的中间条件试验,主要用于评估短 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如在 运输 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为长期试验条件的设置及制剂的处方工艺设计提供依据及支持性信息。
加速试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 的样品进行,放置在商业 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试验条件为40°C±2°C/75%RH±5%RH,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
如在25°C±2°C/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 时间 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C±2°C/65%RH±5%RH,建议 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 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 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原料药如超出 了质量 标准 的规定,即为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C±2°C/65%RH±5%RH,则 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加速试验条件为25°C±2°C/60%RH±5%RH。
新原料药或仿制原料药在注册申报时均应包括 至少6个月的试验数据。
另外,对拟冷藏保 存的原料药,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 标签 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 途中或 搬运 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 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
目前尚无针对冷冻保存(-20°C±5°C)原料药的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研究者可取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如5°C±3°C或25°C±2°C)条件下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 标签 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对拟在-20°C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可参考冷冻 保存(-20°C±5°C)的原料药,酌情进行加速试验。